Monday, June 25, 2007

#3: 07.6.25=1:12:10am:--MPR registers USMC & UNAM. Nat.Sol.Found. US Taiwan Cession weekly, No.1: 07.6.8=5, & No.2: 07.6.17=7, & No.3: 07.6.24=7.

Micronational Professional Registry (MPR) http://mpr.cyberterra.com/
: has registered the United States Marine Corps (USMC)! http://ctnews.5world.net/40221.html
: has also "recognised an intermicronational 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 the Union of North American Micronations (UNAM)!"
http://ctnews.5world.net/39787.html

Natural Solutions Foundations for US citizens:
http://www.healthfreedomusa.org/index.php?page_id=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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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http://www.taiwanus.net/roger/monthly_1.htm
No.2: http://www.taiwanus.net/roger/weekly_2.htm 
No.3: http://www.taiwanus.net/roger/weekly_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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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 then No.2; then No.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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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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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台週刊 第三期 2007年6月24日(星期日) 編輯 Editor :AD
US TAIWAN CESSION WEEKLY No.3 June 24, 2007 Sunday ~~~~~~~~~~~~~~~~~~~~~~~~~~~~~~~~~~~~~~~~~~~~~~~~~~~~~~~~~~~~~~~~~~~~~~~~~~~~~~~~~~~~
林志昇、何瑞元 專欄
 
結束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對台灣佔領文告 
親愛的全體台灣居民們:公元一八九五年,大清帝國與日本發生甲午戰爭,大清帝國戰敗,兩國簽署馬關條約,大清帝國為保存
遼東半島而割讓台灣、澎湖給日本,同年六月二日中午於台灣基隆外海,日輪橫濱丸上由大清李鴻章之
子二品頂戴李經方與首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辦理台灣、澎湖交割手續,台灣、澎湖正式變成日本領土,
日本政府宣佈給台灣居民兩年思考期,自由選擇當中國人或者日本人,國際社會都給予承認並認同,同
年,六月二十七日台灣總督宣佈台灣、澎湖是日為始政日,台灣人出入台灣一律領取日本國民證件,從
此台灣人變成日本人,台灣領土變成日本領土,台灣領土主權變成日本所擁有。公元一九四五年,美國與日本發生太平洋戰爭,美國是唯一對日本本土與日屬台灣採取軍事行動的國
家,日本戰敗,美國獲得日本及台灣領土之處分與支配權,但是必須依據戰爭法之規定來處理,一九四
九年原來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未被捕的中華民國官員逃到代替美軍佔領中的台
灣,變成「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因此,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四十八國簽署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時,兩個中國都被排除,同年八月五日,日本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與流亡中的中
華民國簽署台北條約,這兩個條約之內容,並沒有把台灣、澎湖交給「流亡政府」中華民國。蔣介石集團奉美國麥克阿瑟將軍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代替美國主要佔領權國身
分,軍事佔領台灣以後,違反國際法,宣佈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為臺灣光復節,這是不折不扣的欺
騙與愚民行為,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日強行將台灣居民改成中國國籍,而沒有給台灣人選擇國籍的思考
期,這也是強姦民意的戰犯行為,不久以後,開始將台灣居民徵兵服兵役,遠赴中國,替中國國民黨與
中國共產黨作戰,這種措施嚴重違反國際戰爭法的佔領地區居民對佔領軍臨時效忠原則,一九四六年起
盜印台幣擾亂台灣經濟,將所有糧食物資搶奪,運往中國,造成台灣四百年來首次的缺糧飢荒,一九四
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發動屠殺台灣所有受過高等教育的菁英,十五年後的戶口普查,竟然有戶口沒有其
人者,高達十二萬六千人,造成台灣人才斷層跟數萬家庭破碎,一時間台灣遍地哀嚎,淪為無人敢過問
的悲慘人間煉獄,一九四九年起發行新台幣,以一元新台幣換取台幣四萬元,將所有台灣財富全部搜刮
殆盡,一九四九年起發動白色恐怖,將所有反對中國在台灣的佔領行為者,網羅罪名,槍斃或監禁,人
數達九萬餘人,而直接受害者也達三萬餘人,這些行為都不是普通的犯罪,而是國際上公認的戰犯行
為,這些被害者的台灣冤魂至今仍然含恨未雪,飄蕩於台灣上空,所有加害者未得到應有的懲罰外,至
今仍然逍遙法外橫行霸道,叫人遺憾。自公元一六二四年起,台灣被荷蘭人統治三十八年,接著被日清混血兒鄭氏東寧王朝統治二十三年,隨
後被大清帝國統治二百一十三年,日本也統治五十七年(一八九五年至一九五二年),日本戰敗後,中
華民國奉美國之命令先行軍事佔領台灣,未能等及簽署和平條約,中華民國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
滅,變成流亡政府型態,依然盤據台灣澎湖地區,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條,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
澎湖地區有處分與支配權,台灣、澎湖人民不予否認與質疑,但是強烈要求美國在台灣、澎湖的軍事政
府應該從靜止狀態給予回復,並終止繼續委託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對台灣地區的佔領,主動協助指導
台灣地區人民,依照美國憲法成立台灣、澎湖地區臨時平民政府,並且給予承認,在美國國會授權下台
灣人民召開制定新憲法或基本法大會,讓台灣、澎湖地區人民充分發展民主法治,並脫離中國武力併吞
的生命財產威脅。美國自從立國以來,對於處理領土非常有經驗,美國與墨西哥戰爭後的加利佛尼亞領土問題,美國與西
班牙戰爭後的波多黎各、菲律賓、關島與古巴問題,美國與法國的路易斯安那領土購買問題,美國與蘇
聯的阿拉斯加購買問題,無論是平時或戰時,美國都有豐富的領土處理經驗,特別是戰略方面,除國際
間有一九零七年海牙第四公約戰爭法規範以外,美國也有最高法院,對因為與美國戰爭後產生的法律問
題判決為慣例,因此,根據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我們要正式告訴台灣所有居
民,台灣與澎湖的國際地位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而在美國憲法上的地位則是:
『美國列島區第一類』,美國憲法嚴肅規範美國政府,對台灣、澎湖地區人民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
務。美日太平洋戰後已經六十一年,台灣、澎湖地區經濟發展正常,社會秩序穩定,結束流亡政府中華民國
在台灣體系後,台灣、澎湖地區人民完全有能力處理自己的一切事務,對加入國際社會也有完整的信
心,這個時刻的到來,應該是美國總統考慮對台灣、澎湖放手的時刻,對結束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對台灣
佔領的時機到了,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戰敗的日本、德國與義大利都已經經過和平條約處理完畢,恢復
主權,只有原來日本領土的台灣、澎湖地區的領土主權尚未給予妥善處理,次要佔領權國的中華民國,
以併吞代替佔領的陰謀與企圖已經被戳破,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必須以美國參議院所通過的舊金山和
平條約為本,美國憲法規範為輔,發揮美國所標榜的民主、自由、人權的崇高理想,維護世界與國際間
的公理與和平穩定,讓台灣與澎湖早日成為國際社會的成員,分擔國際社會應有的責任與義務,讓台灣
與澎湖人民享有世界公民的權益,以及美國憲法中所包含的基本人權保障。
台灣臨時平民政府籌備中心公元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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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台灣正確國際地位,揭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人民被蒙騙62年的歷史真相,我們應該向美國討回台灣主權,
我們需要安定生活,唯有終結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同時終結藍綠政治惡鬥,否則生活永無寧日。請你扮演一顆種子,
將台灣歷史真相事實一傳十,十傳百,百傳千,遍佈台灣每個角落,喚醒大家,替台灣世世代代子孫找出一條活路。

 
林志昇、何瑞元專欄下期預告 : 解救台灣宣言
 
讓臺灣回到歷史原點 網站 : http://www.taiwanus.net/roger/home.htm
 
林志昇部落格 : http://tw.myblog.yahoo.com/rogerlin2005tw/
 
環球漫話社 : http://chengkuangchen.googlepages.com/
 

你我都應該知道的台灣歷史真相 !!
 
開羅宣言無關台灣法理地位

公元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到二十六日,在埃及的開羅召開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三個主要盟國的戰爭會議,由美國的羅斯福總統、英國的邱吉爾首相、中國的蔣介石主席,三國領袖會談戰後日本的領土處理問題原則,確立日本所有的非本土以外的領土,戰後都要重新規定的原則。經過會議共同磋商的結果,在十二月一日發表宣言,史稱為「開羅宣言」。開羅宣言內容不到250字,其中與戰後台灣地位有關的協定內容如次:「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決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拓展疆土之意思。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公元一九四五年年五月八日,德國投降,歐洲戰爭結束,剩下日本單獨奮戰,更是增加困難性;七月二十七日在德國柏林郊外小城波次坦,由美國、英國、蘇聯代表,協議作成三國宣言,史稱「波次坦宣言」,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避免日本帝國完全潰滅,同時,在該宣言裡第八節表明執行「開羅宣言」的意旨。

中國學者引用英國國際法學者H˙勞特派特的解釋:「凡是由國家元首或政府代表國家達成的協議,並且明定有確切的行為準則的國際宣言,都是被公認對各該國具有法律約束力」。說的好,中國只要別忘記,一八九五年大清帝國與日本簽訂的馬關條約法律效力,不是蔣介石對日宣戰後,就可以取消的。

公元一九六九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三章有關「條約解釋」裡明確解釋條約:(a)any agreement relating to the treaty which was made between all the parti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clusion of the treaty.任何有關條約擬定的協定,而且被條約所相關的國家認可(b)any instrument which was made by one or more parti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clusion of the treaty and accepted by the other parities as an instrument related to the treaty.任何正式文書可以被引用於條約相關之簽署國,同時,可以被接受為其他國家之相關條約之正式文書。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提的是「協定」agreement和「正式文書」instrument,而不是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二次大戰期間,類似開羅宣言或波次坦宣言的新聞公報總計有十四項,這些新聞公報是法律位階不高的「政治主張」或「政治宣言」,中國學者任意「套用」沒有法律效力的「新聞公報」使變成「協定」或「正式文書」的法律文件,是嚴重的錯誤與誤導,要知道,「舊金山和平條約」是經過四十八個國家包括日本在內,正式簽署的法律文件,是具有最高法律位階的條約,更何況,當初簽署新聞公報的中華民國已經失去合法代表中國法人資格的身分,中國戰後應有的「好處」,已經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一條述明,其中並沒有台灣與澎湖,因此,引用戰爭期間的「宣言」或新聞公報,企圖當作正式法律文書來解釋台灣、澎湖地位處理的法源,是徒勞無功的行為。
 
現今流亡政府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是以開羅宣言,作為擁有台灣主權之法源,其實是不堪檢驗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其中第二b條,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其意涵就很清楚說明,日本如果手中無台灣主權,何來放棄之說?而檯面上的這兩個中國,在其教科書中都不約而同表示:一九四五年台灣就回歸祖國。這真是謊話連篇,其說法無法在國際間立足;日本法院在一九五二年二月起,陸續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解除台灣人的日本國籍,但是中華民國卻迫不及待,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軍事佔領開始後一個月,就宣布台灣人全部轉成中華民國國籍,國際間根本就給予正式否認與否定,因此,直到今日台灣不能得到國際間的承認,表面上日本放棄台灣,沒有指定收受國,但是戰爭法中的台灣主要佔領權國是美國,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都不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何來擁有台灣主權之說?況且舊金山和平條約是由四十八個國家,共同簽署之條約文件,其法律位階絕不是開羅宣言或波次坦宣言所能比擬,因此開羅宣言無關台灣法理地位。

 
作者 : 林志昇、何瑞元
 
「保護台灣大聯盟」政治研究組˙建國黨決策委員
 
2006/01/01
 
 
The Formosa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Affairs
552 7th Street. SE. Washington, DC 20003
新聞稿聯絡人何燕青 2007年6月14日
美國國家檔案室打破北京與國民黨的一中迷思

美國國家檔案室在一封6月5日致FAPA的信函裡表示,1943年的開羅宣言不是國際條約,也不是美國與他國簽署的行政協定,充其量只是一份公報聲明。這可說是美國政府首次公開承認開羅宣言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粉碎了北京政權與中國國民黨多年來引用開羅宣言為佐證的一中迷思。

國家檔案室的柯爾茲先生在信函裡解釋,根據國家檔案室的規定,所有的國際條約、行政協定、或是一般條約與其他協定等文件均有其專屬的特定號碼,由國務院一併交由檔案室保管。開羅宣言並不符合上述性質,因為它不是條約,也不是行政協定。「誠如您在信中所提到的,開羅宣言僅是一份公報聲明」,柯爾茲先生表示。

近半世紀以來,開羅宣言對於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的一中迷思,佔有極重要的歷史與法理地位。中國國民黨引用開羅宣言,證明日本將台灣歸還中華民國;有趣的是,在同時,中國共產黨也是引用開羅宣言來佐證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從過去的江澤民、到今日的中國外長李肇星、總理温家寶等,中國政府與學界均在不同的國內外公開場合一再引用開羅宣言來證明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FAPA會長李青泰表示:「 開羅宣言最多僅是代表美、中、英三國領袖對於當時國際局勢的片面聲明,在當時也許有特別涵義,但是宣言本身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更遑論可以用來佐證中國領土涵蓋台灣的法律根據,不管是中華民國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檔案室今天公開證明這項一般國際法學者與民進黨政府早已確認的史實。」1951年的舊金山合約是歸結二次世界大戰的戰後合約,依照國際法原則,理應取代之前制訂的法律條文,何況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公報宣言。FAPA呼籲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不要再為了一己之私的政治目的,刻意誤導與扭曲史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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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5, 2007Coen BlaauwFormosa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Affairs552 7th Street S.E.Washington, DC 20003Dear Mr. Blaauw:
The is in response to the letter from C.T. Lee, President of the Formosa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Affairs to Professor Allen Weinstein, Archivist of the United States, dated May 9, 2007, concerning the "Cairo Declaration" of December 1, 1943.
Your letter was received in my office on May 23, 2007. The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has not filed this declaration under "Treaties."The only international treaties in our custody are those sent to us from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with a TS (treaty series), EAS (executive agreement series), or TIAS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series) number. These documents are all in record Group 11, General Records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s you state in your letter, the declaration was a "communique," and it does not have treaty series (TS) or executive agreements series (EAS) number. The "Cairo Declaration" is included in the State Department publication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edited by Charles I. Bevans (volume 3, p. 858). The source is given as 1943 For. Rel.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 448. The State Department publication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 1943," includes on page 448 the text of the communique relating to the meeting at Cairo of President Roosevelt,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and Prime Minister Churchill. The source copy is reported as "Cairo Declaration Records." It was also printed in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 vol. ix, December 4, 1943, p. 393.Please let me know if I can of further assistance.Sincerely, MICHAEL J. KURTZAssistant Archivist
for Records Services - Washington,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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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有多少臺灣人,曾經很認真地去思考過臺灣的主權與定位的問題?
思考過程中,是否找對門路了? 或是人云亦云? 你願意就這樣接受嗎?
讓我們一起回到臺灣歷史原點,釐清臺灣正確國際地位!
 

美軍在太平洋的佈署與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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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台週刊 第二期 2007年6月17日(星期日) 編輯 Editor :AD
US TAIWAN CESSION WEEKLY No.2 June 17, 2007 Sunday ~~~~~~~~~~~~~~~~~~~~~~~~~~~~~~~~~~~~~~~~~~~~~~~~~~~~~~~~~~~~~~~~~~~~~~~~~~~~~~~~~~~~
林志昇、何瑞元 專欄
 
Declaration of Taiwan Status
台灣地位宣言
 
 
公元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美國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舉行台灣問題聽證會,主管東亞洲和太平洋事務的美國副國務卿,重申美國對台灣基本政策,這些主要政策包括:
 
˙美國繼續維持一個中國政策是基於中美的三個公報和台灣關係法。
˙美國政府不支持台灣獨立或單方面改變現狀,而所謂的現狀,則是美國所定義的現狀。
˙對北京而言,這表示中國不能以武力威脅台灣;對台灣而言,這表示台灣必須小心謹慎並且以智慧處理兩岸問題;對兩岸而言,這表示雙方都不要有挑釁行為,或單方面企圖改變台灣地位現狀的動作。
 
不論如何,此政策立刻產生新的問題:什麼是台灣地位現狀?這是一個謎題,困惑所有的研究人員幾
十年,美國國務院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從來也沒有講清楚。
 
但是,在此刻,我們可以很明確地得到台灣地位謎題的解決訣竅,根據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Marshall 先生,在他所判決一八二八年著名的美國保險公司案例中,可以發現並且得到分析結論:
 
【美國憲法賦予聯邦政府戰爭權以及締結條約權,所以,聯邦政府有獲得新領土的權力,無論是因征服而獲得,或因條約而獲得。】
 
還有更明確的陳述,在一八七二年美國的United States v. Huckabee的案例中有一位大法官 Justice Clifford
先生提到【因為征服或條約獲得領土的權力是美國憲法所賦予聯邦政府的權力,但是已經征服的領
土,通常是被置於美國軍事佔領管轄下,一直到被征服的國家命運被最終處理與決定˙˙˙】更進一
步,一八二八年「美國保險公司」的判例內容被大法官 Joseph Story先生 在一八三三年出版的『憲法評
論』中提示,這位大法官解釋憲法中『領土條款』(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
 
【美國國會有權力處置和制定所有法律或規定來規範屬於美國的領土或其他財產˙˙˙】的歸納範圍
「美國保險公司」判例後來在最高法院判例中多次被引用,例如在一八五零年Fleming v. Page案、一九零一年Downes v. Bidwell案、一九零四年Dorr v. US案以及後來多起判例。
 
詳細研讀過去歷史紀錄,日本攻擊珍珠港後,美國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對日本帝國宣戰,戰爭期
間所有對日本台灣軍事攻擊全部來自美國,美國很明確「獲得」日本台灣,是依據美國是台灣地區的
征服者。
 
美國是日本台灣領土的「征服者」,依照拿破崙時代以後的戰爭慣例法,美國確定就是台灣的「主
要」佔領權國。
 
依據美國最高法院定義,一八六六年在Ex parte Milligan案提起,美國憲法對美國的『軍事管轄權』共有
三種,特別是對「軍事政府」的定義:
 
『軍事政府的運作是在外國的戰爭,在美國以外的領土才執行˙˙˙』
 
換言之,以現代的措辭,所謂「軍事政府」就是佔領權國對佔領地的合法管理型態。
 
美國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將台灣的軍事佔領委託給蔣介石集團(所謂的
中國國民黨或中華民國),日本台灣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舉行投降典禮,因此,美國軍事政府
在當天正式在台灣開始運作,很重要的是,美國在佔領日本四島的「軍事政府」與美國在日本台灣的
「軍事政府」是不一樣而分別管理。
 
在國際法和美國法律中很令人難以理解的是:為什麼在一九四五年十月底中華民國國旗在全台灣島到
處飄揚?而為何「征服者」和「主要佔領權國」美國的國旗卻不見蹤影?
 
在當時非常不穩定的年代,中國內戰不斷擴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成立,中華民
國逃難至台灣,當時,台灣是由美國軍事政府委託在台灣的中華民國軍隊在台灣實施軍事佔領中。
 
接著,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日本放棄台灣領土,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因此,台灣一直是被留
置於「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狀態與地位。
 
在考慮到根據美國憲法第六條規定:
 
【美國憲法及依憲法所制定之美國聯邦合眾國法律;以及美國聯邦合眾國已經締結及將來要締結的一切條約,皆為全國之最高法律。˙˙˙】
 
我們可以無庸置疑確認,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可以約束美國所有政府機關,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等機
構。在人類歷史事務發展過程中,當一個民族必須解除其與另一個民族之間的關聯,會是因為對方使
用詐欺和不合法的政治束縛,作為在這世上的虛假聯繫的理由,在上帝的引導和事實自然法則的正確
指引下,對於我們自己的領土主張,依照法理的根據,以適當而且尊重的態度提出要求,在根據美國
憲法、舊金山和平條約、海牙公約、一個中國政策、中美三個公報和台灣關係法的文件,我們願意以
坦白的文字,充分而且清晰的理由,來表述歷史事實:
 
(一)、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台灣領土主權並沒有移交給中華民國,一九五二年四月以後,也沒有任何國際法或美國法律,允許中華民國國旗單獨在台灣(台灣是包括台灣本島與澎湖)上空飄揚。
 
(二)、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美國國旗應該在台灣上空飄揚,這是基於該條約明文規定:美國在泛太平洋區域是「主要佔領權國」。而且,在台灣被割讓以後,台灣自動成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海外領土,說的更清楚,在美國憲法的領土條款定義之下,台灣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是屬於美國列島區第一類的領土。在美國與西班牙戰後,還沒有在當地成立「平民政府」運作以前,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和古巴的身分地位相同。
 
(三)、美國最高法院的列島系列案例確定,就算美國國會沒有任何動作,美國憲法中的基本人權保障規定,適用於所有列島區,最重要的,這些基本人權包括憲法第五修正案,「沒有人能夠剝奪人們的生命、自由、財產,除非有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還有憲法第一條第八項規定,美國國會必須處理共同國防。美國海外所有領土中沒有一個地區有自己的國防,也沒有自己對當地人民的徵兵制度。
 
(四)、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自由」,包括旅行的權力,而旅行權力則包括擁有護照,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以及一九零一年美國最高法院DeLima v. Bidwell的案例,毫無疑問可以解讀「台灣是在美國統治之下」,台灣人民的國籍可以根據最高法院在一八九二年Boyd v. Nebraska ex rel Thayer案例得到確認:
 
【因征服或因條約所獲得領土的當地居民的國籍,應該都是歸屬於統治國的國籍】這項判決也在最高法院一八九八年US v. Wong Kim Ark案和在一九零四年的Gonzales v. Williams案例得到再次的確認和更深一層的了解:
 

【對國籍而言,屬地主義的本質是當事人出生就能獲得國籍,而且對當地政府應該效忠,但是如
果國家一部分被征服者佔領,征服者獲得領土以及佔領地的統治權˙˙˙這是一般英國法體系所
規定,如果父母親在原來國土被佔領時期所出生的孩子,換言之,也就是在被統治體系內出生
者,應該其效忠之對象是征服者。】
 
(五)、台灣島上的居民如果真的是可以屬於中華民國的公民,則必須符合兩項條件:
 
(甲)、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將台灣領土主權移交給中華民國。
(乙)、該和平條約生效後,中華民國必須在台灣有法律通過「台灣居民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的手續,同時給予台灣居民至少一年的思考期。
 
事實上,這兩項法理要求都沒有做到。
 
(六)、要注意,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從來沒有表決,通過將台灣合併入中華民國的領土。
 
(七)、舊金山和平條約或台灣關係法都沒有任何法律權利規定,授權中華民國核發台灣本地居民護照,包括台灣本島和澎湖群島範圍。依照美國移民歸化法INA 101 (a)(30)
【所謂「護照」是權責機關所核發之旅行證件,內容包括出生地、身分證明和國籍,這是一種被當事人持有的證明,以便進入外國的證件】中華民國外交部依法不能充當權責機關,核發護照給台灣居民,事實上,台灣居民的中華民國公民身分都是假的,台灣與澎湖的領土主權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並沒有過戶給中華民國,所以美國的移民歸化署必須清楚解釋中華民國護照是偽造文書,中華民國沒有權力核發護照給台灣居民。

(八)、戰後被割讓的領土,其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並不會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跟著消失,根據
美國法律8 USC 1408和國務院外交手冊7 FAM 1111.3,7 FAM 1121.1,7 FAM 1121.2-2,和7
FAM 1121.4-3,台灣本地居民都是『美國國民非公民』身分,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以後直到
今日,台灣人依法效忠對象必須是美國,而非中華民國,在美國法律彙編美國移民與歸化法8
USC 1101(a)(30),美國之國務院才是「權責機關」,必須核發台灣居民身分證(包括護
照),給台灣居民。
 
(九)、台灣地位目前還是「過渡時期」,是一種「暫定狀態」,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下的主要佔領權國
軍事政府管轄下實施中,澄清這個事實是很重要,所以目前沒有所謂「台灣共和國」或「一個中
國、一個台灣」或「兩個中國」甚至「分裂的中國」問題,因為台灣目前尚未到達「最終政治地
位」。
 
(十)、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是以「次要佔領權」國身分在台灣,隨後在一九四九年
十二月中旬變成流亡政府,中華民國憲法並不是「台灣割讓區」的基本法,台灣人民有權利在美
國管轄下,擬定自己的憲法,這種權力是跟美國其他列島區的居民同樣有權力。
 
(十一)、在一九七二年美國總統擅自跟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上海公報」,公報內容「有關台灣地位
安排」,我們必須嚴肅指出,這種安排是嚴重違反在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中,對台灣人民人權
的保障,台灣人民堅決反對,因為所謂「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就是人民的聲音「有被
聽到的權力」,換言之,美國必須與台灣人民討論,這可以在美國最高法院一九一四年Grannis
v. Ordean案例找到法源,表明美國政府必須在有意義的時間、場合和機會給台灣人民表達自己
的意見,可是在「上海公報」擬定以前,並沒有和台灣人民磋商,讓台灣人民表達自己意見的
機會,所以這是違反美國憲法的行為。
 
我們基於以上不可否認的事實,憑藉善良台灣人民的名義和台灣人民所給予的權力,茲公佈並宣佈:
美國國會依據美國憲法領土條款,必須實施對於居住在台灣地區人民的「人權與政治地位」的管轄,
同時,白宮、國務院和國防部以及其他行政部門的屬、局、司、處等單位,應該立刻進行一切為彌補
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錯誤處理台灣問題的補救措施,這是為了維持,為了保護以及為了悍衛美
國憲法,對抗一切來自國內或國外的一切敵人。
 
 
最後,更進一步支持本宣言,我們在此提出,台灣人民已經準備好,要提出美國國民護照之申請。
 
 
中文請參考http://taiwanus.net/讓台灣回到歷史原點

 
 
林 志 昇 ˙ 何 瑞 元 撰文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台灣人的國籍歸屬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中華民國行政院以「節參字第零三九七號訓令」,強迫台灣人民一律「恢復」中華民國國籍,要知道,當時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尚未簽署,台灣歸屬尚未解決,中華民國政府單獨作此宣佈,在國際法上根本站不住,沒有法源根據;後來,英國與美國在同年三月與八月,相繼發表不予承認外交抗議書,因此,台灣、澎湖是否已經通通變為「中華民國國籍」?當然直得探討。一九五零年初,顯然日本依然握有台灣、澎湖地區的主權。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主張以及所有權。日本各地方法院才根據「舊金山和約」,於一九五二年初,陸續解除台灣地區人民的「日本國籍」。日本後來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與當時已經成為「流亡政權的中華民國」簽署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的「台北條約」,其中第十條規定:「本條約所述中華民國國民應包括依台灣及澎湖島上的中華民國政府既有或將施行之法規規定,在台灣及澎湖居住且具中國國籍之所有居民及前居民,以及其子孫;中華民國之法人則應包括所有依台灣及澎湖島上的中華民國政府既有或施行之法規註冊登記之法人。」台北條約第十一條也規定:「除本條約及其補充檔案另有規定外,任何因戰爭狀態之存在而引起日本及中華民國間之任何問題,皆應依據【舊金山條約】相關規定解決。」日本在一九七二年與北京建交時,立即廢除與「流亡政權中華民國」的雙邊條約。實際上,中華民國的『國籍法』是在一九二九年二月五日,在中國南京公佈實施,當時台灣並不是中華民國領土,是日本的國土,二戰後,中華民國的國民大會也沒有修改中華民國憲法,因此,台灣與澎湖的人民在法理上,絕對不適用在中華民國的國籍上,因為這不只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也違反『海牙第四公約』第四章附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強迫佔領地居民向敵國之強權宣誓效忠是禁止的。」台灣地區是因為戰爭『被征服而割讓』cession by conquest ,但是並不會因此而影響台灣地區人民的國籍。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盟軍總司令美軍麥克阿瑟將軍下令蔣介石代表盟軍來台灣接受日軍投降,台灣地區人民依照戰爭法與國際慣例之效忠應暫時定為『征服者美國國籍』。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時,該條約沒有規定台灣地區交給哪一國,在這種情況下,台灣地區進入「善意進駐佔領時期」,台灣地區人民之效忠對像應暫訂為舊金山和平條約所規定的「主要佔領權國」美國。 所以,根據國際法規定:台灣人完全可以領取美國國民護照。 
作者:林 志 昇 ˙ 何 瑞 元
「台灣平民民主黨」政治研究小組200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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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台灣正確國際地位,揭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人民被蒙騙62年的歷史真相,我們應該向美國討回台灣主權,
我們需要安定生活,唯有終結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同時終結藍綠政治惡鬥,否則生活永無寧日。請你扮演一顆種子,
將台灣歷史真相事實一傳十,十傳百,百傳千,遍佈台灣每個角落,喚醒大家,替台灣世世代代子孫找出一條活路。

 
林志昇、何瑞元專欄下期預告 : 結束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對台灣佔領文告
 
讓臺灣回到歷史原點 網站 : http://www.taiwanus.net/roger/home.htm
 
林志昇部落格 : http://tw.myblog.yahoo.com/rogerlin2005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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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都應該知道的台灣歷史真相 !!
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台灣屬於太平洋戰區,不是中國戰區 !
 
國際笑話的「臺灣光復節」
 
 
究竟,有多少臺灣人,曾經很認真地去思考過臺灣的主權與定位的問題?
思考過程中,是否找對門路了? 或是人云亦云? 你願意就這樣接受嗎?
讓我們一起回到臺灣歷史原點,釐清臺灣正確國際地位!
 

美軍在太平洋的佈署與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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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台月刊 創刊 2007年6月8日(星期五) 編輯 Editor :AD
US TAIWAN CESSION MONTHLY No.1 June 8th, 2007 Friday ~~~~~~~~~~~~~~~~~~~~~~~~~~~~~~~~~~~~~~~~~~~~~~~~~~~~~~~~~~~~~~~~~~~~~~~~~~~~~~~~~~~~
林志昇、何瑞元 專欄
控訴美國
在發現第二次世界大戰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台灣的真正國際地位後,以及台灣人被外國操弄六十一年的命運之後,唯一能夠釐清台灣人應有之人權保障,就是依照美國憲法和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控告美國來保障台灣人民人權。 許多年以來,英文網站和漢文網站都不約而同,同聲嚴厲批評台灣獨立運動和民進黨的「高官們」,說他們走了該運動之路已經四、五十年,還沒有找出具體的途徑或可以一步一步實現台灣人的理想。無論處理中華民國的國產或者龐大的中國國民黨黨產,或者是二二八死難者的賠償問題,或者台灣人的國籍問題,或者台灣爭取國際社會認同問題,完全缺乏一個完整的論述足以幫助台灣解決這些問題,台灣這幾年算是白走了。 讓人記憶猶新,在還沒有執政以前,台獨運動與民進黨都視中華民國體制為敵人,但是,台獨運動與民進黨因陳水扁當選總統成為執政黨以後,同樣這些人卻轉變成擁抱中華民國體制,甚至強烈維護中華民國體制,說是不得已,這種愚民的手段偶而行之,還能接受,對旁觀者而言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現今林志昇與何瑞元先生以二年的時間,依照戰爭法和舊金山和平條約,發現被美國與中國共同遮蓋六十一年的台灣真相,找到台灣明確方針,能夠解決台灣目前所遭遇的所有棘手問題;因此,組織一批居住在台灣的人士和居住在美國的台僑,在美國首府華盛頓聯邦法庭提出告訴,確認美國對台灣的管轄權,從第二次大戰以後日本投降之日,到今天從來沒有停過,因台灣是日本投降以前的合法領土。總之,中華民國體制在台灣,只不過是代理舊金山和約中的主要佔領權國(美國)而已;所以不論從台灣國際地位處境看,或者台灣的人權觀點看,都是美國應該負責最後的責任。 目前每天的報紙看的都是醜聞,從銀行掏空到廠商西進搬到中國,或台灣重大公共建設工程的偷工減料等等,這些令人頹喪的新聞充斥台灣社會,每天都有所謂專家在電視或報紙大談特談,說在中華民國體制內(包含管不到台灣的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該怎麼處理這些問題,這些專家卻從來不去思考最基本的台灣問題,那就是「中華民國」何年何月何日,將台灣與澎湖群島正式併入「中華民國的領土」? 無論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投降書等等怎麼約定,無論其內容要怎麼解釋,關鍵在於其中的意向,要什麼時候?並以什麼方式來落實?依據麥克阿瑟所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1945年9月2日),蔣介石集團是被指派到台灣接受日本投降。在該命令發佈以前,是美國總統杜魯門批准的,美國五角大廈的美國官員批准的,也是麥克阿瑟將軍所同意的,請問在美國法律體系裡頭也好,在國際法體系裡頭也好,這些人有權利衡量當時的檔案,而確實決定台、澎可以過戶給中華民國嗎?這個問題的答案絕對是否定的。 因此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絕對不能解釋為「台灣光復節」,而在戰後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裡,既然日本放棄台灣的主權,而沒有指定一個「收受國」,台灣必定是留在美國軍事政府(即「征服者」與「主要佔領權國」)的管轄下,這是在國際法裡頭唯一的解釋。因此林志昇與在台灣居民與在美國台僑,這一次控告美國,也將是救台灣的唯一途徑。唯因為聘請美國首府華盛頓律師團需支付相當昂貴的律師費,因此,希望大家能夠熱力支援這項訴訟活動。 作者:林 志 昇 台灣平民民主黨 黨主席
2007年/1月/27日============================================================================================================
釐清台灣正確國際地位,揭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人民被蒙騙62年的歷史真相,我們應該向美國討回台灣主權,
我們需要安定生活,唯有終結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同時終結藍綠政治惡鬥,否則生活永無寧日。請你扮演一顆種子,
將台灣歷史真相事實一傳十,十傳百,百傳千,遍佈台灣每個角落,喚醒大家,替台灣世世代代子孫找出一條活路。

 
林志昇、何瑞元專欄下期預告 : 台灣人的國籍歸屬
 
讓臺灣回到歷史原點 網站 : http://www.taiwanus.net/roger/hom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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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都應該知道的台灣歷史真相 !!
究竟,有多少臺灣人,曾經很認真地去思考過臺灣的主權與定位的問題?
思考過程中,是否找對門路了? 或是人云亦云? 你願意就這樣接受嗎?
讓我們一起回到臺灣歷史原點,釐清臺灣正確國際地位


中國若是攻擊臺灣等同對美國宣戰
各位愛臺灣的朋友:請務必將臺灣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之歷史真相告知親朋好友,臺灣人民無需害怕中國土匪攻打臺灣,因為臺灣是美國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之未合併領土,中國若是膽敢攻擊臺灣,等同攻擊美國領土 ,也是等於對美國宣戰。 美國於2006年6~7月在太平洋與日本等國進行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最大規模之軍事聯合演習,即是展現其捍衛太平洋區域美國利益之決心。再者,62年來台灣澎湖與島上台灣人民之生命及財產安全一直是在美國保護之下,免於被中國土匪侵略併吞是無可否認之事實。 美軍在太平洋區域之軍事演習至今未曾停止,於2007年3月起美日台正進行著一場聯合軍事演習,請密切注意後續發展。 作者:蝶衣◎參考資料:美國海軍網站: http://www.navy.mil/view_photos_top.asp 美國空軍網站: http://www.af.mil/photos/※在USA Navy 網頁右上角框內輸入 Pacific ocean 、East China sea、South China sea、Japan、Okinawa 字樣 就可看到相關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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